玻璃帷幕的縫隙是穿透整棟建築物的連通口,極易成為火災和濃煙蔓延的通道,因而必須進行防火層間塞處理。
  依據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 79-3條
  防火構造之樓層地板應為連續且完整的構造面,並需向建築物外牆突出超過五十公分。但若樓板與外牆交界處的外牆高度達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備與樓板相同或更高的防火性能,可免除突出要求。
  外牆為帷幕牆時,其與樓地板交界的設計需符合前述規定。 若建築物含有跨越多層樓,且無法逐層區分的垂直空間,應依前條進行規範處理。
  此規範旨在針對防火層間分隔進行要求,確保火勢與濃煙不會透過帷幕牆的縫隙或樓層板的接合處蔓延至其他樓層,從而有效保障建築物內部的安全性與使用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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